受贿100多笔的法院院长被判有感:有这样的院长,司法公正的法治能有保障?
注:看罢新闻报道的《大连一法院院长受贿全名单:多名法官律师涉其中》及网友给法萌君发来的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文,确实被震惊了。震惊之余,感触颇多,酝酿写出三篇判决书的观后感,分别是:
有这样的院长,司法公正的法治能有保障?
有这样的院长,专攻术业的律师能赢官司?
敬请期待!
根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初5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张明鹏在担任大连中院刑庭法官、庭长,瓦房店市法院院长,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的十几年里,除了担任两地法院院长期间,利用掌握手中掌握的行政人事管理权,在法官岗位调动、职务提升上,大搞卖官鬻爵获利160多万元之外,其余近700万元的“收入来源”都来自干预司法案件。
不管是直接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亲朋,还是接受代理案件的律师请托,归根结底都是,利用职权自己办理或过问他人办理案件,获得对请托人有利的案件结果。100多笔的受贿款,除了23名法官“进贡款”与司法案件无关以外,可以说,其余的每笔行贿款都与具体的司法案件有关。粗略统计一下,判决书中明确的案件就达四十多起,其中更有涉及200名村民的集体诉讼、长期“勾兑”律师的批量案件照顾。
判决书披露了权钱交易下的他是如何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案件的:
2006年年初,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贪污案当事人单某从轻判处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20万元,单某后被判处缓刑。
2015年5月间,张明鹏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收受1万元案后为律师李某在本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提供关照。证人孙某(应该就是办案法官吧?)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证明张明鹏曾交代其对李明昌与大连裕达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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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里,读者关心最多的问题是,这些经这位昔日院长收钱过问后裁决的司法案件,如今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该逐一审查是否涉及枉法裁判?不知道案件的另一方在知道裁判结果是经领导违规过问后得出的,是否会提出申诉,而那些遵照领导旨意办理案件的法官,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曾经有人拿过一个合同解除纠纷的一二审判决书找到法萌君,表示不解不服。一审判决书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因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进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赔偿数额计算不足提出上诉,被告则认为不该解除合同不该赔偿损失而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告提出的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对原告损失赔偿数额没再继续审理,却对因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给原告延期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判令原被告按比例承担。明明是被告产品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实在损失,为何要让遵规守矩没有过错的原告承担损失?面对法理清理上讲不通的终审判决,原告怀疑二审法官偏袒或受人干预,但苦无证据,只好寄希望于申诉了。而申诉程序改发终审判决,谈何容易?
也许,那些经张明鹏收钱过问后裁决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时,也会有莫名其妙的类似感受吧。他们,如果没有等到张明鹏落马的那天,或是没有看到张明鹏判决书的那天,面对莫名其妙的输掉的全部或部分官司,只能将对公正司法的质疑或不满,归结于办案法官或司法队伍吧。隐藏在法官之后的“黑色指挥棒”,办案法官、司法队伍为他们背了多少黑锅?
曾经有人撰文提出探讨,究竟如何区分法院领导正常监督案件与违规过问案件,但讨论了一番,结论是,监督还是过问,多数属于文字游戏而已。即使是将案件付诸集体研究,又谁知道领导拿出的判决意见,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而办案法官又有几人敢质疑领导的判决意见,质疑领导的公心?尤其是对掌管人事大权“一把手”的判决意见?
如何摆脱法官对于行政领导的隶属关系,法院内部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独立,司法改革曾提出过类似的目标,但成效甚微。法官各种待遇、升迁听命于行政化管理,也就为“张明鹏式”法院领导“关照”案件打开了方便之门。
作为明确司法改革成果的新版《法官法》规定,“ 对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
实践中,有几个法官敢于拒绝掌管自己业绩考核、升迁提拔的领导判决意见,敢于将领导私下“关照”之类的言语记入卷宗?即使记入了卷宗,是否就能达到自己免责、避免自己沦为异类的效果?
法萌君建议,尽早出台法官错案追究办法及领导过问案件流程,用制度助力法官拒绝办案受到领导违规干预、全程记录领导过问案件细节,并向案件当事人进行内容公开。
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也许到那时,想收人钱财的法院领导们也会掂量一番,是否敢冒干预案件被当事人追究的风险;当事人也会知道,找领导干预法官办案徒劳无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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